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:何時還用得到
不是所有房地出售都適用房地合一稅,判斷關鍵在於取得日而非出售日。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的房屋、土地,出售時原則上不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,而是回到舊制規則: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,土地交易所得則因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,只需繳土地增值稅。
-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的房地,出售時適用舊制而非房地合一稅
- 土地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,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
- 房屋交易所得可核實認列成本,或依財政部公告的所得標準核定
新舊制怎麼分界
房地合一稅新制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,判斷依據是房地的取得日:在此日期以前取得者適用舊制,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。要特別注意的是,判斷基準不是出售的年度,即使近年才出售,只要取得日在 2016 年以前,依然適用舊制規則。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,取得日認定另有規則,詳見繼承房產的稅。
房屋交易所得怎麼算
舊制下,房屋交易所得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項目,計算方式有兩種:一是核實認定,以實際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所得額;二是若無法提出完整成本憑證,則依財政部每年公告的房屋交易所得標準,按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推計所得額。多數屋主因年代久遠難以保留完整憑證,實務上常採後者計算。
土地部分為什麼免所得稅
所得稅法明文規定,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,理由是土地漲價已經透過土地增值稅課徵,若再課一次所得稅將形成重複課稅。因此舊制房地出售時,土地部分只需依土地增值稅規則計算並繳納。
什麼情況還會遇到舊制
雖然新制上路已超過八年,但長期持有的老房子、繼承取得且被繼承人早年購入的房地,都可能仍在適用舊制的範圍內。出售前建議先確認房屋所有權狀或地政謄本上的原始取得日期,避免誤用稅制導致申報錯誤或多繳稅款。
舊制與新制的適用規則、所得標準以財政部及國稅局最新公告為準,個案申報建議諮詢地政士或會計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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